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根据《广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各行业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创建标准。
1、团组织单独创建的单位以现有的岗位责任制为基础,制定出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三者统一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先进性突出的创建标准。
2、行业联合创建标准,由团市委与同级行业部门在总结基层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并作为本行业的要求颁布实施。
第五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70%,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参加过中山市青年文明号创建负责人培训,且培训证书有效。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4、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较好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5、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且创建活动开展必须满一年。
6、积极参与省、市及行业单位所组织的青年文明号主题活动,落实中山市青年文明号“十个一”创建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7、共青团组织健全,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共青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第六条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创建负责人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做到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6、重视群众意见和要求,与服务对象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渠道,能够及时根据社会反映改进自己的工作。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的方式,由各基层团委对参评单位进行初评,并推荐符合条件的集体参加评审会。各参评集体根据当年度有关通知要求,填报《中山市青年文明号评审申报表》或《中山市示范青年文明号申报表》,申报“市级示范青年文明号”必须是已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
第八条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准确,有说服力。
第九条团市委将根据报送的材料,对推荐的集体进行评审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及“市级示范青年文明号”,并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条对于已经与团市委联合启动创建的行业,团市委每年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及相关的操作细则;对于尚未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启动的行业,也可以参加团市委统一举办的评审会,经评审通过后由团市委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联合创建的单位由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商量研究发文命名表彰,并对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未与团市委联合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单位,团市委将在每年“五四”表彰期间进行授牌表彰。
第十二条基层单位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有关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力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经验和典型事迹,积极营造创建活动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奖励与工资奖金、晋级晋职等方面挂起钩来,纳入到单位奖励机制中,充分调动创建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重点培养对象,提供学习和锻炼、使用的机会。
第五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年审复核,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填写《中山市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复核申报表》,考评由中山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联合有关基层团委(团工委)共同实施。
第十五条团市委与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成立中山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加强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管理和监督,下设秘书处在团市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
第十六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作为展示青年集体良好形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未被命名的青年集体,要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语或标牌;已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及市级示范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才能挂相应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格按团中央统一要求,统一用铜板底,长方形;“青年文明号”字样用江泽民同志题字,红色;其上、下方分别为级别、落款,字体为黑色;牌匾大小按市级及市级以下为1200px(长)x 750px(宽)规格制作。
第十八条采取定期、随机组织检查与定期上报反馈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各基层团委定期对各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通过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新闻媒介、行风管理监督机构等参与,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使青年文明号集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另外,团市委采用“公示”制度,在中山共青团网站(www.zsqn.com)公开我市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单位名单,并设立投诉电话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考核、监督工作与命名授牌相结合,对年审复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发给整改通知,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符合标准(即第二章条件与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4、集体被合并或撤销,工作内容和形式发生较大改变。
第二十二条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舆论媒介中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及摘牌通报处理操作,由中山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青年文明号及示范青年文明号青年集体。各创建单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全国、省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考核、监督、管理、奖励,按团中央、团省委颁发的办法进行,我市青年集体申报全国、省青年文明号工作,统一由中山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中山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2013年12月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