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教师受外单位请聘的授课均为外出讲课。
2、外出讲课由培训科统一管理。请聘单位未指定讲课人的,由培训科提出讲课人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指定讲课人的,由培训科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如遇时间冲突,培训科可另定讲课人,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请聘单位直接跟讲课教师或者校领导联系的,应及时告知培训科,通过上述程序安排外出讲课。
4、外出讲课后教师应告知培训科请聘单位、讲授专题、听课人数等。培训科指定专人负责登记。
5、外出讲课专题原则上要通过试讲程序。教师要把握授课内容的政治性、原则性,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
6、外出讲课教师不得向请聘单位索要钱物。请聘单位未支付课酬的,讲课教师应当通过培训科向请聘单位说明,合理支付课酬。属援助性不支付课酬的讲课,培训科登记,计入校内主体班授课工作量。
7、校领导外出讲课,由培训科报常务副校长批准。
8、外出讲课登记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