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案例研究的性质是重复的“准实验”。单案例研究与多案例研究存在细微差异,其中最为重要的差异是理论“一阶抽象”是否具有收敛性。结论更为可靠、准确,更容易导向定量分析,更有助于增加理解的多样性是多案例研究的明显优势;但开展多案例研究也存在明显的困难与挑战。研究实例分析表明:在多案例研究可以尝试从“一阶抽象”到“二阶抽象”的研究进路安排。在案例研究中,想象力与技术安排存在张力,应警惕技术安排对想象力的束缚,在“技术自觉”的基础上追求“理论自觉”。
关键词:多案例研究 差异 研究进路 一阶抽象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案例研究法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研究方法,但对案例研究方法可靠性、结论的普遍性一直存在诸多质疑。与定量研究相比,案例研究被贬为缺乏精确性、客观性与严谨性。结论的普遍性或许是案例研究法最经常被质疑的问题。这种质疑的根据是案例研究的结论通常是建立在一个或者少数案例的分析基础之上。与单案例研究相比,研究者普遍认为,多案例的研究结论比单案例研究结论更具普遍意义。学术界对多案例与单案例之间的差异几乎没有进行过相关讨论;对多案例研究比单案例更可靠、更具普遍性的理论依据也语焉不详。本文试图结合中外学者对案例研究法的研究以及本人研究实践,探讨多案例研究的性质以及多案例与单案例研究之间的细微差异,分析多案例的研究进路安排;并试图在方法论上回应学术界对案例研究法的质疑。
1 多案例研究的性质
案例研究法专家Yin认为案例研究和统计分析根本在于统计分析的依据在于“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的则是“分析性归纳”,因此在案例研究中用样本来类推总体的思路是错误的。[1]因为案例研究遵循“复制”原则,而统计分析则遵循“抽样”原则。事实上,案例研究的基本理路与自然科学中的实验相似,案例研究具有“准实验”性质。众所周知,近代科学始于实验科学的兴起,而所谓的实验科学是指“受控实验”。即“科学家必须在严格的控制条件下进行实验,他在报告自己的实验成果时,必须准确刻画自己观察到某一现象的特定条件。”受控实验原则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实验必须是结构稳定的系统;二是条件必须是受控的。[2]案例研究从性质上看也是一种实验,但案例研究与自然科学的实验研究区别在于案例中呈现出来的“条件”并非可控。若借用自然科学对受控实验的理解,那么成功“准实验”案例研究必须符合两个原则:第一,案例中所观察到的条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即案例条件逻辑的自洽性。第二,案例中“条件”是可复制的。自然科学实验结论是否可以扩充人类对经验世界的理解可以通过受控实验的可重复性进行检验。在案例研究当中则通过“条件—结果”的“复制”,包括逐项复制和差异复制。如果逐项复制案例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那么可以证明理论预言中的“条件—结果”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科学追求的解释是机制性解释,机制介于公理和描述之间,机制是指两个事物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是“经常观察到的,易于识别的一种关系,但是这一关系不是必然的”。[3]因此,机制事实上是指可观察的到的“‘条件—结果’的稳定关系”。在案例研究中,如果条件的差异复制没能得到理论预言中的结果,那么就从反面证明了理论预言的“‘条件—结果’的稳定关系”的有效性。从性质上看,多案例研究是重复的“准实验”,判断案例研究结论可靠性的关键是看多次重复“准实验”结果的一致性。
多案例研究与单案例研究相比具有四方面优势。多案例研究结论更加可靠,结论更具有普遍意义。从对多案例研究的性质(多次重复“准实验”)判定中可以获知多案例研究真正的优势在于其所得出的结论更加可靠,研究者可以更加有把握地断定潜在的“模式”是否存在;同时从案例提取出来的“模式”更具有普遍意义。
多案例研究的结论更加准确。多案例研究在服务于以追求理论解释为任务的研究中比单案例研究优势更加明显。在以建构性解释为目的的案例研究之中,多案例研究由于是“重复实验”,其可以使建构性解释在重复检验的过程中不断地得以检验和修正,从而使建构性解释更加准确地描述经验中可能存在的“模式”。
多案例研究更容易增加对经验世界多样性的理解。由于案例研究的条件非可控性,这决定了不是严格的“实验研究”,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多个案例细节之间存在的细微差异,增加对经验世界多样性的理解。
多案例研究更容易导向“模式+概率”的机制性解释。社会科学所追求的解释是机制解释,机制解释的典型特征是观察到的“‘条件—结果’的稳定关系”是概率性的,即“机制=观察得到的概率性关系”。但即便是多案例研究也不能有把握地预言“‘条件—结果’的稳定关系”的发生概率。如果将案例研究(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结合起来,那么研究者可以利用案例研究先导出案例内部条件的“‘条件—结果’的稳定关系(模式)”,再用定量研究(在社会科学中主要是分类数据)计算出事件发生的概率的组合性研究策略。这种组合型研究策略有助于得到“稳定关系(模式)+发生概率”式结论的研究预期。虽然社会科学仍然不能满足追求“决定性规律”的研究目的,但“稳定关系(模式)+发生概率”式结论更加接近于“规律”。对于事件是否发生(概率)?怎样发生(模式)?人类至少有更大把握。
与单案例研究相比,多案例研究的优势在于结论更加可靠、准确,更容易导向定量分析以及更有助于增加我们对经验世界多样性的理解。尽管多案例研究存在着上述四大明显优势,但是开展多案例研究存在明显的困难与挑战。多案例研究需要更高的理论素养与研究设计能力。谢宇指出,一个优秀的定量研究却决于“三只脚”,一是概念化,二是研究设计,三是统计分析。[4]与此类似,在多案例研究中,研究设计的优劣也直接决定了研究质量。Yin认为案例研究设计取决于建构效度、内在效度、外在效度与信度。多案例研究设计明显地要比单案例研究的设计难度大。多案例研究可能包括多个逐项复制和差别复制,当逐项复制和差别复制的数目比较多时,就可能要采用“双盲设计”以及“分组技术”。这对案例研究的初学者理论素养以及研究设计能力是一项明显的挑战。
多案例研究更难排除竞争性解释。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要实现条件的可控性依靠的是对条件的复制。但在经验世界中具有相同条件的案例少之又少。当案例的数量增多时,需要甄别和排除的竞争性解释越来越多,甄别和排除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在多案例研究当中,往往会出现研究者急于证明自己的“创意”,导致研究者有意无意地忽略大量存在的“竞争性解释”,以至于一厢情愿,出现创意之外的“意外”。除此之外,多案例研究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与资源。这不但体现在案例素材的搜集上,更体现在多案例的整理以及制定案例条件的评估方法与标准的过程之中。
多案例研究是重复的“准实验”研究,它对研究者提出了更多的困难与挑战;但对于任何一个以追求机制解释为目的的研究者而言,采取多案例研究是提高案例研究质量是不可回避的选择。能否克服多案例研究征途中的困难与挑战,某种程度上取决于研究者是否能在在具体研究进路的做出有效技术安排。在理论上首先要澄清的问题是单案例研究与多案例研究存在何种差异?
2 单案例与多案例研究的差异
Yin认为案例研究方法是对科学方法的模仿,科学方法构成了所有科学的基础,科学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明确的研究问题。(2)提出正式的研究设计。(3)运用理论和以前的研究成果来提出正、反假设。(4)收集经验性信息来检验正、反假设。(5)建立独立于任何陈述性报告、解释或结论、能经受第三方检验的数据库。(6)根据主题和研究设计进行定量分析或定性分析(或两种分析同时运用)。
资料来源:罗伯特·K·殷:《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周海涛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7-8页。
效仿科学方法,具体应用到案例研究中,案例研究的一般步骤应包括:(1)提出案例研究的问题。(2)提出案例研究的假设。(3)进行研究设计。(4)收集相关的经验证据。(5)运用具体的技术进行证据分析。(6)撰写案例研究报告。科学研究的目的之一是提出新的理论解释,即尝试提出事件‘条件—结果’逻辑关系预言。在以追求解释为目的的案例研究之中,案例研究的上述步骤规范得到了严格的遵守。而探索性案例研究和描述性案例研究由于其目的并不在于追求理论解释,因此并不一定要严格遵守上述的步骤规范。另一方面,在具体分析技术的选择上,多案例研究和单案例研究也存在差别,如下表所示。
表1:多案例与单案例具体分析技术选用表
(Table 1: The analytical technique about single case study and multiple cases)
具体分析技术 |
多案例 |
单案例 |
模式匹配 |
适宜 |
适宜 |
建构性解释 |
适宜 |
不太适宜 |
时序分析 |
适宜 |
适宜 |
逻辑模型 |
适宜 |
适宜 |
跨案例聚类分析 |
适宜 |
不适宜 |
多案例研究和单案例研究更为明显的细微差异体现在以理论解释为目的的研究之中。在以理论解释为目的案例研究,多案例研究效果要比单案例研究效果明显要好。有学者认为“单一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研究中使用案例的数量差别,而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5] Yin也认为单案例研究设计与多案例研究是同一研究方法的两个变式,两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多案例研究与单案例研究既不存在本质差别,但又存在研究效果差异,那么值得追问的是“什么是两者之间的‘非本质差别’”?单案例和多案例可见差异是“量”的差异,但如果仅是数量的简单重复,我们难以同意“‘非本质差别’会导致明显效果差异”这一观点。事实上,单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非本质差别”的实质乃是“量”的“非简单重复”。这种“量”的“非简单重复”尤其明显地体现在服务于以建构性解释为目的的案例研究之中。在建构性解释单案例研究中,只要从经典性案例中抽取出解释框架即暂告段落,本文将这种初步抽取称之为“一阶抽象”;显然地单案例的“一阶抽象”具有收敛性。而在建构性解释的多案例研究之中,从第一个案例抽取的解释框架(即“一阶抽象”)并不具有收敛性。因为如果它是收敛的,那么多案例研究就仅仅只是数量上的简单重复。同样,我们也不可能期待在数量上简单重复的多案例研究当中会有惊心动魄、富有启迪的理论发现。多案例研究不仅可以使结论更为扎实,更具说服力(这为人所周知),更重要的是研究者在“一阶抽象”到“二阶抽象”过程之中将会获得更为深刻,更富有启迪意义的理论发现(这为人所忽略)。总之,多案例研究的“一阶抽象”对“二阶抽象”是开放的,而非收敛的;多案例研究的“一阶抽象”必须指向“二阶抽象”。单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的“非本质差别”主要是指“一阶抽象”的收敛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差别,这是单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最为重要的细微差别;同时也是单案例研究不太适宜于服务以建构性解释为目的的研究的重要依据。多案例研究与单案例研究的“非本质差别”与“存在效果差别”之间并行不悖的前提是“非本质差别”能够被放大为明显的研究效果差异,这首先一个研究技术问题,它的实现要依托研究进路的技术安排。以下笔者结合自身的研究实践,通过实例分析在多案例研究中如何完成从“一阶抽象”到“二阶抽象”。
3 多案例研究进路安排实例分析
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之中要实现从“一阶抽象”到“二阶抽象”的预期研究目标,可以尝试采用“背景铺垫、一阶抽象以及二阶抽象”的进路安排。这种“三步法”研究进路安排对于多案例研究,尤其是以建构性解释为目的多案例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下文分析的研究实例来自于笔者参与的《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支农资金分配的非制度因素分析》科研课题,该课题应用了多案例研究,采用了跨案例聚类分析技术。
(一)背景与素材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2003-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内直接投入“三农”的支出超过1万亿元,中央财政支农支出年增长率为15.6%。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支农预算资金3397亿元,2007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预算支出总额为3971亿元,比2006年增长15.3%。2008年下半年,中央决定今后几年,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集4万亿元人民币总投资来刺激经济增长,其中用于“三农”的投资占总投资的9.25%。纯粹从数据上看,中央财政支农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相关的研究的却表明,如此大的财政支农力度却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这不能仅从制度进行解释,因为我们发现事实上关于财政支农资金的分制定了大量的制度。这引发了我们的思考非制度因素是否影响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在此基础至上,我们提出如下的理论预言:非制度因素是影响财政支农资金的一个重要因素,某地区非制度因素表现越活跃,财政支农资金流向该地区的可能性越大。基于这样的理论预言,我们分别选取了在农村公路建设方面较具有典型性的广东省M市、S市、G市和D市的四个不同村庄修路经验作为我们的研究案例。
案例1:M市“吉星高照”示范村修路
A村是M市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是全县甚至全市最富裕村之一。早在1984年,省山区工作现场会议就在A村召开,当时在任的副省长、M市市委书记、市长、M县县委书记、县长等主要领导人都到该村出席了会议。会后,一位出身于A村的县委书记发起成立A村垦殖场。2002-2006年,A村先后获得“金柚基地示范点”、“省级生态村”、“省农业现代化基地”、“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荣誉和称号。2005年底,因为一位重要国家领导人到A村视察,市政府决定对从Y镇到A村之间的公路进行改造。这段总长约3.6公里公路,共花费100多万元。A村成功之处在于善于利用地方各级政府赋予这个村庄的各种荣誉和牌子,把这些荣誉和牌子当作向当地政府部门争取资金支持的筹码。2005年以后,该村已经不再需要向上级政府打报告、申请项目、争取资金,就能够源源不断地得到地方政府的各种财政支持。
案例2:S市“朝中有人”小山村修路
B村是广东省北部山区S市SX县TP镇的一个普通村庄。2005年,B村村民委员会经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村路建设的决议,并且向县政府提交了修路项目资助申请。该项目获得了县政府财政下拨的20多万元修路资金补贴,但资金明显不够,于是成立了理事会专事筹款。通过理事会集体的联系,一位在S市某重要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朱姓族人R积极支持老家修路。这位领导人以一种恰当的名义直接从市里下拨了2万元到该村民小组作为对修路的支持。同时,这位领导人利用他的影响,说服SX县交通局副局长单独拨给B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例3:D市“贫困村”修路
C村是D市QS镇的一个行政村。C村是被调查各村中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村庄,这个总人口1412人的村庄,2005年村集体收入超过500万元,村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890元。该村也是我们所调查村庄中最早完成村道建设的村庄。但C村却比那些比它还穷的村更容易获得财政支持。C村所在的QS镇位处D市同SZ市、HZ市三市交界的偏僻角落,由于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其经济发展水平在整个D市排名一直位居倒数3位。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QS镇被D市确定为重点扶贫镇。而C村在QS镇又是经济最落后的村,因此,C村是QS镇确定的重点扶贫村。村干部充分利用“重点扶贫镇的重点扶贫村”这顶帽子,不断在各级地方领导人来本村进行考察时哭穷、喊穷,把村里的困难、群众的疾苦哭喊得让那些地方领导人心生同情和怜悯。这种“悲情效应”很快使C村受到镇和市两级政府领导人的关注和重视,使得该村获得了许多的扶贫项目支持和地方财政支持。
案例4:G市“脱贫村”的修路
D村是广州市的一个近郊农村,长期以来都是一个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村,该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高。为了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和村里的投资环境,2004年,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决定修建村道工程预算总造价为560万元。尽管数额较大但是D村党支部书记林某还是决定“赌一把”:修路项目先斩后奏,开工以后再向区政府申报立项。2005年9月,D村的修路项目在没有得到上级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强行上马。修路项目开工一段时间以后,资金问题成为村干部最头痛的问题。他们不断到镇、区有关部门去反映意见和提要求。最后镇政府按照政策规定给D村提供了12万元修路补贴,区公路局拨给水泥等物资,前后共支付了约40万元。
(二)一阶抽象
通过案例可以发现,非制度因素在不同案例之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进行第一次抽象(一阶抽象)案例的非制度因素可以归纳为下表。
表2:不同案例中的非制度因素
(Table 2: the non-institutional factors in the different cases)
案例1:地缘主义 |
案例2:宗族主义 |
案例3:悲情主义 |
案例4:机会主义 |
案例1、案例2可以归为一类,都属于传统因素对财政支农资金分配的影响;二者的区别在于案例1是传统地缘主义因素隐藏在“抓典型、树典型”的正式政治运作之中;地方政府官员以冠冕堂皇的名义对家乡倾斜关照。案例2是宗族主义隐藏在个人权力运作之中,宗族通过游说握有实权的族人暗地里向地方政府索取财政资源。案例3、案例4可以归为一类,两者都是巧妙地利用既有制度和政策的漏洞,通过“示弱”赢得地方政府同情或通过“用强”引起地方政府不安来影响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都是用策略性行为消解制度的刚性约束。二者的区别在于,案例3中C村采用了“示弱”策略,案例4中D村采用了“用强”策略。
通过对多案例的一阶抽象,我们可以发现“非制度因素是影响财政支农资金的一个重要因素,某地区非制度因素表现越活跃,财政支农资金流向该地区的可能性越大。”这一理论预言得到了检验。那么多案例研究是否就止步于此呢?值得注意的是前两个案例非制度因素表现地缘和血缘形式传统因素,而后两个非制度因素则表现为理性策略,传统因素和理性策略之间又存在何种关联?通过考虑个体案例的类型,通常会启迪、引发深刻的观点。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理论的“二阶抽象”。
(三)二阶抽象
传统因素和理性策略因素之间的差异使我们联想到了韦伯的理性化理论。我们提出了对原来的理论预言进行补充的理论预言。“非制度因素的表现形式与地区理性化程度相关。”在这个理论预言的指引下,我们分析了村庄所在市的经济发展表现情况。经过经济发展的数据对比发现:案例1与案例2发生在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的边缘地区,《珠三角改革发展纲要(2008-2020)》并没有将这两个案例村所在市纳入到规划之中,而案例3和案例4两个村则位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它们所在城市都被纳入到《纲要》之中。即案例1与案例2置于理性化、世俗化程度比较低的类型之中,而案例3与案例4则可以置于理性化、世俗化比较高的类型之中。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在理性化、世俗化视野中进行“二阶抽象”,完成4个案例的“整合式解释”。补充的理论解释为:影响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与地区的政治行政生态的理性化程度有关。即如果地方政治行政生态理性化程度低,基层政治精英则利用非市场伦理规则(地缘、血缘)替代制度约束;如果地方政治生态理性化程度、世俗化程度比较高,那么基层政治精英则采取策略性行为(扶持-示弱,安抚-用强),最后达成“表面上遵守,事实上消解”的博弈均衡局面。由此可知,财政支农资金的制度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引起了我们对制度刚性约束力量的反思。如韦伯所言,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的可能性程度,并不简单地是一般服从法的强制职能,尽管法律秩序在极为彻底理性的情况下,其最“根本问题”却往往从未受到法律的规制。
4 结论
案例研究是效仿自然科学“实验法”的“准实验”研究,而多案例研究则是重复的“准实验”。将案例研究坐实于这样的理论基础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学术界对案例研究法的方法论偏见。作为一种“准实验”,成功的多案例研究除了要严格遵守案例研究的规范步骤之外,更为关键是要在案例研究的有意识地运用证据链、排除竞争性解释、“反事实推理”以及反思选择性偏见等技术。这些技术综合运用不仅会使多案例的结论更加精致,更具理论美感,而且会让研究结论更经得起推敲。在多案例具体研究进路安排中,有意识地从“一阶抽象”到“二阶抽象”或许是一个可以作为备选项的技术线路。当然,本文所分析的研究实例仅是一个“多案例研究进路安排”的一个“单案例”研究,这种进路安排是否具有普遍意义有待于更多研究者的“重复试验”;而且在排除竞争性解释以及“反事实推理”等技术的综合运用上,该实例并不具有技术完美性。要完成从“一阶抽象”到“二阶抽象”,或许不仅关乎研究者的研究设计能力,更关乎研究者的理论想象能力。国内学术界与国外学术界在技术安排的方面的差距已日趋减小,但在理论想象力的却仍然存在相当差距。值得指出的是,在案例研究中,理论想象力与技术安排存在着某种张力。技术安排在案例研究当中必不可少,但过于迷信技术则会将理论想象力束缚在技术铁笼之中。在遵守技术安排规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警惕技术安排对想象力可能造成的伤害,这个警惕不仅适用于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法,同时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定量研究法。总之,社会科学研究要破除技术迷信,在“技术自觉”的基础上追求“理论自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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