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校教师外出讲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教师受外单位请聘的授课均为外出讲课。
第三条 本校教师外出讲课,应服从于学校整体教学安排以及重大活动安排,不应与之发生冲突。
第四条 本校教师外出讲课应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
第五条 本校教师接受请聘的,必须于授课前由请聘单位发邀请函给授课教师,经审批同意后,转培训科(基层党校联络科)或进修学院教务室进行备案(个别时间紧急的可课后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讲课时间、地点、邀请单位、讲课对象、听课人数、授课课件、邀请函等。
第六条 请聘单位未指定讲课人而直接与培训科(基层党校联络科)或进修学院教务室联系的,由培训科(基层党校联络科)或进修学院教务室推荐授课教师。被推荐教师接受请聘的,由该被推荐教师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
第七条 校级领导外出授课需经常务副校长审批并备案,科长外出授课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备案,其他教师外出授课需经科长审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备案。
第八条 本校教师节假日外出授课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