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广东省党校工作会议精神,丰富我校课程体系,推进名师工程和精品课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体和形式
课程开发主体为我校教师。开发形式包括单独开发、合作开发和指定开发。单独开发是指只有一名教师申报的课程开发;合作开发指在申报阶段形成二人或以上的合作关系和课程负责人的课程开发;指定开发是指根据教学需要指定开发教师的课程开发。
第三条 课程类别和数量
课程开发分重点课程项目开发和一般性课程开发,课程数量由学校根据每年度培训需求确定。
第四条 重点课程项目开发程序
1.重点课程项目是指在学科建设中具有支撑作用、针对性实效性强、开发难度大的课程项目。
2.重点课程项目采用合作开发形式,由二个或以上的教师组成项目开发组。
3.重点课程项目需要经过课程项目研究、项目成果转化为培训班课程等环节。
4.教务科向专业教研组征集重点课程项目,教务科初核后形成建议目录并报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核准,经校委会批准后正式立项。
5.重点课程项目立项后进入项目研究阶段。项目研究必须于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由教务科对项目研究结项评定。
6.课程项目结项良好或以上的,课程负责人需在结项后4个月内向教务科提出课程研究成果转化申请,教务科根据《主体培训班课程开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试讲。
7.取得培训班授课资格后,培训部门根据教学需要统筹安排项目课程教学,教学评估中的“最满意度”值达到所在班次课程的“最满意度”平均值以上即合格。
第五条 一般性课程开发程序
1.一般性课程是指基于教师岗位职责、满足常态培训基本需要的课程。
2.教务科向专业教研组征集课程开发目录,教务科会同培训部门初核后形成建议目录,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核准后进入备课、试讲环节。
3.课程试讲按照《主体培训班课程开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经费保障
1.重点课程项目开发保障经费不超过15000元。其中,课题结项良好及以上的不超过5000元;全校试讲通过的不超过5000元;教学评估“很满意度”达到当期培训班课程很满意度平均值以上的不超过5000元。各阶段的保障经费由项目开发组组长负责具体统筹与使用。
2.一般性课程开发保障经费根据开发形式确定,单独开发的课程不超过3000元,合作开发的课程不超过4000元。
3.上述课程开发费用从学校教科研预算经费中支出,用于交通费、劳务费、咨询费、资料费、误餐费等项目开支,严格按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报实销。
第七条 课程使用
1.通过全校试讲的课程,获得主体班课程资格。相关科室根据班次类别、学员特点以及其他教学需要,在主体班统筹安排授课。
2.两位以上教师就同一门课程都通过全校试讲的,对试讲得分较高的优先安排首次授课。两位以上教师就同一门课程进行首次授课后,根据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安排后续授课。
3.教务科可以根据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形势发展需要等对课程进行调整更新。
第八条 产权归属
通过全校试讲后的课程讲义、授课PPT、提纲等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