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中共广东省委 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和学历待遇的有关规定(摘录)

发布时间 ¦ 2007-05-21 浏览次数 ¦

      
 
中共党校和省、市、自治区党校,均属高等院校体制。
党校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教学内容等方面又不同于一般高等院校、专业学校和干部学校,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
 
摘自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1983]14号           
《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
 
根据历年中央和省委有关党校工作文件精神,省委党校属于省属高等院校体制。
各级党校在完成对在职领导干部的轮训培训的同时,还要发挥党校办学优势,拓宽办学路子,承担部分成人教育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凡经省委(或省委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招生计划,经入学统一考试录取,在省、市委党校脱产培训两年、在职函授三年的各种班次的学员,经过考试合格者,除取得党校学历外,可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取得同普通国民教育体系相应的学历和待遇。
 
摘自中共广东省委文件      
粤发[1994]2号          
《关于进一步办好党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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