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函授学院
专科、本科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校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函授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和高素质干部队伍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党校函授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学籍与学制
第一条 凡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广东省考试中心统一考试,由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和审核批准的免试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4张小1寸、2张2寸(大1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版黑白证件照片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指定党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复查合格后,即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注册者,须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各级党校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学员姓名,其姓氏与名字必须和招生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相一致。在籍学员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资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四条 各级党校函授职能部门应按函授学院招生办下发的录取名册进行新学员注册。注册结束后,各级党校函授职能部门在录取名册"注册情况"一栏中加盖"已注册"(用蓝色印油)或"不注册"(用红色印油);注册录取名册经审查无误,加盖公章后即返还招生办;经招生办核查合格后,转送学籍办备案存档。对已注册的新学员,由函授学院学籍办和计算机室按有关规定编制学号,统一造册,印制新学员名册下发给各办学单位;建立学员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包括:招生报名登记表、学员成绩资料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学籍档案由函授学院学籍办负责管理,并负责做好每届学员毕业生名册或中途退学、转学名册的立卷、数据存盘、归档工作。学员毕业或退学的档案材料按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归档。
第五条 各级党校函授职能部门每学期应在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各年级、各班次学员的《注册人数统计表》、《学员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及其软盘报函授学院学籍办;或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函授学院计算机室。
第六条 学员应按入学注册时填报的专业编班学习,需转专业的应在入学注册时一并办理;入学后不能更改专业。
第七条 学员报到注册后,休学、退学、免修(免考)者,已缴的学费、教材费一律不退。
第八条 新学员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02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2002级"。
第九条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函授专科、本科教育分别为高中和大专起点,学制均为三年。学员经函授学院同意,其修业年限可在三年的基础上延长一至三年。学员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学科不及格可申请重修。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为确保教育质量,必须对学员进行严格有效的考核。学员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员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技能的掌握运用能力,以衡量学员的实际学业水平。
操行方面,在学员毕业前,由各函授职能部门逐级组织进行综合的毕业鉴定。其内容应包括政治态度、理论知识、党性修养(思想品质)、组织能力、学习纪律等方面。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前,学员必须参加函授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学科每学期一般定为两门至四门。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科目的总评成绩(含补考、总补考),由期末考试占80%分,平时考勤占10%分,作业或课堂测验占10%分组成;考查科目和毕业作业(毕业论文)采用四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59分以下)"记分。
第十三条 学员凡听课出满勤为10分,缺勤者按比例扣分;缺课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总课时50%者(含请假),取消参加该课程的期末正考资格。各门课程到课率达不到面授总课时规定要求的学员由所在函授班负责补课、补作业并经分院、函授站审批同意后方允许参加正考。
凡查实作业或测验有代做、抄袭、复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作业或测验成绩按"0"分处理,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正考;若作业或测验作弊情况在考试后被检举揭发或抽查发现的,一律取消该门课程的正考成绩,参加总补考。
第十四条 每学期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均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补考考场设在各分院、函授站。补考成绩记载: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或"总补考"字样。
第十五条 学员不得无故缺考。凡因病住院或分娩,因公出国、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由学员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在考试前一周送交分院、函授站核准并报函授学院学籍办审批,待补齐住院证明复印件、交通票据复印件或住宿发票复印件等材料到函授学院学籍办,经审核属实,按缓考处理。缓考安排在该科的补考时间内进行,成绩按正考计分方式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单独安排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总补考。
第十六条 学员在最近五年内参加国家或省高等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层次相同或更高层次的、第二专业教育学员原已修专业课程与现修课程科目相同且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可申请免修(免考)。但学员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1/4(含1/4)。
凡申请免修(免考)课程者,应在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由本人向所在函授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考试单位有关证件的原件和考试成绩,经函授学院学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考)该门课程,成绩按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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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7-01-31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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