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效率与公平观的演变及其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 ¦ 2007-01-30 浏览次数 ¦

        

——兼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邱灼松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我国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各方对此的看法不一。党的政策在不同时期对此的表述不一。鉴于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界定事关政府公共政策战略的确定,为此,本文借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机,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放在历史的视阈之内,对之探本溯源,以求效率与公平观在我国当下之真。

一、效率与公平观的演变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效率与公平的观念可谓几经变化。大致可作以下划分:

(一)公平优先,轻视效率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适应,我们采用了以平均主义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的公平观念。在这种公平观念之下,效率是被放在极其次要的位置上的。这种观念的极端形式就是意识形态挂帅,正所谓“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这导致了当时我国国民经济的贫困落后。特别是“文革”刚刚结束之时,国家各项建设几乎停滞不前,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

(二)兼顾效率与公平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同志指出贫穷、落后不是社会主义。真正实行社会主义,首先必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而要摆脱贫困落后,必须舍弃平均主义,提高经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同志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逐渐讲求效率,拉开收入差距。从农村到城市,经济逐渐活跃起来,改革非常见效。而作为对该10多年来的改革经验的肯定, “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经验总结,写进了党的十四大的决议。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这个决定里,我们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我们的公共政策的标准。

(四)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对如何达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

(五)更加注重公平

20061011号党中央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次的决定只提到要更加注重公平问题,而没有再提效率与公平到底是何关系,即孰轻孰重或者孰先孰后的问题。

二、观念演变背后的原因

上述有关效率与公平的观念的演变就其原因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不同语境下的情况。下面分述之。

(一)市场取向的改革初期至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

市场取向的改革有一个逐渐被认知的认识:从整体上来看,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不讲求效率的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体制则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体制。换句话说,搞市场经济基本上就等于提高经济效率,搞计划经济基本上就等于限制了经济效率(而且与我国建国以来的经济实践相联系,搞计划经济基本上也等于注重公平)。在这种语境下,公平与效率的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就形成了一种互为表里的关系。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改革的路径就是要逐步地引入市场的机制并最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则是逐步地限制计划的作用并最终取消计划经济体制。沿着这样的思路,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下述公平与效率观演变的原因。

1、由“公平优先,轻视效率”演变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因

正如上文所述,“兼顾效率与公平”是被作为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期间的改革的经验总结,而被写进党的十四大决议的。换句话说,“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是用来指导十四大以后工作的思想,而是对十四大之前至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期间的思想的描述。这一期间之所以会采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观念,乃因为:其一,市场的效率性逐渐被认识,而这一点也不停地被当时的改革实践所证实。所以市场取向的改革成不可逆转之势;其二,建国以来的“公平优先,轻视效率”的观念及其所依附的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仍然挟惯性继续发挥作用,仍然还有很大的说服力。这就使得在当时的思想观念中,公平与效率的观念及其所表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劣取舍尚未明晰化。因其如此,故对公平与效率以及对其所表征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某种形式的妥协平衡也就在所难免了。当时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即为明证。因此当时采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提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2、由“兼顾效率与公平”演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因

随着改革的深入,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劣比较已见分晓,党的十四大最终抛弃了“有计划商品经济”这种在两者之间进行调和的模棱两可的提法,鲜明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与任务。至此,在计划与市场以及在此两者所蕴涵的公平与效率观念之间没有了模糊妥协的空间。作为对这一新的战略目标的观念上的反映,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政策上明确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念,有利于彻底排除人们思想中所尚存的对计划经济体制的迷思以及计划经济体制所蕴涵的以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平观念的影响力,有利于我们专心致志地构建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至十六届六中全会

       客观地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至上世纪结束时已基本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再谈及公平与效率这一话题时,其所关涉的语境已全然异于上述第(一)种所关涉的语境。此时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市场对资源能够优化配置、市场经济总体上即有效率的经济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这意味着:第一,我们大致上已经不存在复辟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所蕴涵的以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平观念的危险;第二,既然市场经济总体上即有效率的经济,那么强调效率即等于强调坚持市场经济的方向不变。在这种语境下,当我们再谈论公平与效率这一话题时,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将之转化为以下话题:

即在坚持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方向不变的前提下,我们如何做到: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以使之更有效率;第二,建立与完善我们的利益协调与分配机制以使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开始时、过程中以及结果上都能受到公平对待。

上述话题再进一步说的话,其实就是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功能的问题。沿着这样的思路,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下述公平与效率观演变的原因。

1、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演变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因

       由上文可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其所承载的特定的历史使命。即这种提法有利于我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彻底排除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所蕴涵的以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平观念的影响力,全力构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一旦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业已基本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当说已经失去了当初所赖以被提出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如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体制业已基本建立这一新的条件下,我们的经济效率的问题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是有效率的)。此时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在坚持市场经济体制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进一步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公平。这个问题其实已经转化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六大对这个问题从分配的角度作了规定,那就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但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十六大的这次表述还没有突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来的框架;第二,十六大的这次表述只是从分配的角度对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进行了界定,尚未涵盖这两者关系的全部。

2、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演变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因

这次十六届六中全会所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只提到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没有再提效率与公平到底是何关系,即孰轻孰重或者孰先孰后的问题。这是一个突破性的进步。这次的提法突破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有框架。可以说,这次的提法完全符合我国的现状。现在我们已经基本建成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体制总体上就是有效率的。所以总的来说,效率主要不是一个需要政府来解决的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说,需要做好两件事:第一,辅助市场进行资源配置。这里谈的是政府的促进效率的功能;第二,发挥政府的管理、协调与服务职能。这里谈的是政府的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是以促进公平为主要的职能,而促进效率只是其次要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三、对“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进一步分析

       为了能够准确把握十六届六中全会所提出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内涵,这里还想作以下几点说明:

      (一)如上所述,这次十六届六中全会所提出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一理念中所说的“公平”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提法中所说的“公平”并不是同一语境下的概念。前者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观,后者则指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或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公平观。

(二)这次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样一个平台上提出的。所以,在把握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内涵时,应从市场与政府各自的功能入手进行分析。具体来说:

1、说政府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是说政府就可以轻视效率。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的问题并非主要由政府来解决,这个问题主要由市场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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