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聘任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及各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求,整合社会优质教学资源,形成结构合理、专兼职比例适当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加强和规范客座教授的聘任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任原则
客座教授的聘请必须坚持“党校姓党”原则,有利于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提升,有利于加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
第三条 聘任对象
客座教授从以下四类人员中聘请:
(一)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中央和省、市级党校的著名专家、学者。
(二)省市党政部门领导。
(三)优秀企业家。
(四)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基层工作人员。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上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胜任党校教学任务的专业能力,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高的学术造诣、丰富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在某一专业和学科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应邀在主体班次上授课。根据主体班次课程设置需求,安排客座教授为主体培训班次授课。
(二)应邀为其他班次学员授课。根据委托培训工作需求,邀请客座教授为委托培训班次授课。
(三)对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应邀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教务科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和聘任条件,提出聘任意向,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拟聘人员名单提交校委会审议。
(二)校委会研究审定聘任名单后,由学校发文聘任。
(三)举行聘任仪式,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
第七条 其它管理
(一)客座教授的聘任期限视培训需求而定,不设具体时限,学校根据受聘人员的教学情况,定期调整。
(二)建立客座教授档案,由学校教务科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受聘时间、教学内容、教学时数、教学效果等。
(三)教学培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召开客座教授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反馈教学意见。
(四)聘请客座教授授课产生的课酬、食宿、交通等费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